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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首例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16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2-10-13        浏览次数:370        返回列表
  12月25日,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市第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开庭宣判。16名被告人分别以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
 柳州市首例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16人获刑
案件起因于2017年年初

被告人董某林、何某甲、杨某华、刘某春等12人在得知当地正在建设中的一处水电站的石渣运输业务已发包给闭某,他们随即强迫闭某与他们的车队签订运输合同,并扬言如闭某将运输业务承包给他人,他们则不让他人的运输车辆通过。闭某权衡之下与董某林等人签订了合同,并让他们承运了石渣业务,合同签订时间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运输石渣的价格为每方17元。合同到期后,闭某于2017年9月,以每方6.5元的价格与陆某的车队签订了土方运输合同,以每方16元的价格与肖某的车队签订了石渣运输合同,但董某林等人则要求闭某继续与他们的车队签订每方l0元的价格运输土方,每方17元的价格运输石渣的运输合同,遭到闭某的拒绝。

董某林、何某甲、杨某华、何某乙、刘某春、梁某清、梁某军、董某生、李某雄、董某、刘某兴、马某校、董某军、黄某康、韦某雄、董某生多次组织策划或参与,煽动村民参与拦截陆某、肖某运输车辆,对司机进行谩骂和殴打,不允许车辆通行卸料,造成货车被滞留在原地,经济损失127500元。董某林、何某甲、杨某华、刘某春、董某生、李某雄、董某、刘某兴、马某校、董某军、梁某清、梁某军、黄某康等人纠集群众以电站爆破施工震裂村民房屋未赔偿为由,闯入电站指挥部及施工工地威胁工人,阻挠施工,电站因此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859016元。当政府工作人员及民警到现场处置时,董某林、何某甲、杨某华、何某乙、刘某春、梁某清、梁某军、韦某雄、黄某康以暴力方法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及现场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此外,刘某春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

在此后的9月至11月期间

案件经过法院开庭审理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查明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董某林、何某甲、杨某华、何某乙、梁某清、梁某军、黄某康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刘某春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董某生、李某雄、董某、刘某兴、马某校、董某军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韦某雄构成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董某生构成强迫交易罪。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快速的审理。

综合案件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融水法院决定对董某林、何某甲、杨某华、何某乙等1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

编辑:彭高翔

来源:融水法院